当厂房存在下列情况时,需要进行检测鉴定: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3、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
6)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厂房新闻——检测报告的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29号令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而在实际工作中,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性似乎不引起人们的重视,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也是极不严肃的,一味地强调市场行为,由此而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如下:
a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也没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反而较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更具法律效力;
b只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检测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
c有些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出具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d地方人民法院承认或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对盖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的专职鉴定报告,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反而不与承认其法律效力等;